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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10.7万赔偿金后,他们又主动花50万元点亮乡村路

余杭检察 杭州检察 2024-03-19


余杭区百丈镇半山村道路旁的太阳能路灯亮了


“这些路灯,每年可节约用电1万多度,相当于节约二氧化碳排放近4吨呢!”近日,余杭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的检察官和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驱车前往余杭区百丈镇半山村回访时,该镇工作人员指着村道旁矗立着的崭新太阳能路灯兴奋地说。

2022年3月,余杭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中发现,某企业为节约经营成本,在未采取防护隔离措施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废机油20吨左右,造成土壤受到污染。经采样检测,土壤样品中的石油烃等指标超过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限值。

同年3月23日,余杭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对该案立案审查。6月9日,办案检察官通过走访涉案企业、勘查现场等方式开展深入调查,发现被污染土地仍未开展整治。于是,一方面,与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圆桌会,督促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及时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对企业进行释法说理,让企业真正认识到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危害性及违法后果。


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

10月14日,在事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余杭区检察院参与支持磋商。会上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企业同意依法治理受污染的土壤,承担10.7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并自愿支付50万元环保公益金,用于建设浙江省低(零)碳试点乡镇百丈镇低碳项目——半山村路灯节能改造工程,以弥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对社会公众造成的不利影响。

截至今年4月,被污染土壤共计12.2吨已全部得到有效清理,路灯节能改造工程也已完工。

“相比于原来单一的赔偿方式,这次的赔偿协议实现了对生态环境污染行为的多元化处置,这样的修复方式更为全面,也更有利于企业乃至全社会真正形成环保意识和环保自觉。”办案检察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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